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0-07-29作者:设置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充分认识档案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档案和档案工作。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对历史档案的收集、新政权机关单位档案的积累和管理、各级档案机构的建立等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改革开放后,档案立法工作很快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96年和2016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的要求,档案法先后经历了两次局部修改。档案法作为我国档案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互相补充、协调一致,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现行档案法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对档案法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档案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重视关心档案事业发展,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并明确提出了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目标。2015年7月,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抗战研究要深入,就要更多通过档案、资料、事实、当事人证词等各种人证、物证来说话。党的十九大闭幕后,总书记带领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中共一大会址和嘉兴南湖红船时指出,我们是为了不忘初心、坚持真理而来,我们的初心、真理就蕴含在这些档案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以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要求抓紧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由于法规不健全而造成的一些地方推行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等问题。这次档案法的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致力于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法律制度遵循。

修订档案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组织和治理形态不断催生新的档案记录形式和管理方式,档案工作面临从传统载体管理向数字管理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这次档案法的修订充分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三个走向”,对现行档案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推动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尤为需要提及的是,修订后的档案法总结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教训,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紧跟时代改革创新的重要体现。

档案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义务和权利,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重要举措

    档案全面记录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与每个人和每个组织密切相关。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决策者、管理者,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档案的形成者、档案保护的参与者、档案的利用者,档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此,档案法修订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内容;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等等。这些制度措施,有助于各类社会主体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识地形成和保护档案,积极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真实、全面地记录和呈现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进程贡献力量。

    二、准确把握档案法修订的精神实质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是对现行法的一次全面的完善和升级,调整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从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三条。我们要在深入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深刻领会立法原意,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神圣职责,也是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所在。新修订的档案法旗帜鲜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从根本上回答了档案“为谁而管、为谁所用”的问题,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利于机构改革后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做到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确保档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机制,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档案工作的责任,从而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供了法律保障。

    坚持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新修订的档案法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在扩大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对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承红色基因,增强文化自信。同时还就档案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选择。

    坚持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档案安全关乎国家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安全,无论是损毁、灭失档案实体还是泄露档案所记载的特定信息,都将造成难以估量且无法弥补的损失。新修订的档案法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和应急管理、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等角度进行了规范,为确保档案安全,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更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三、切实抓好档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事业自觉,全力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新修订的档案法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

    做好档案法宣传和解读工作。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档案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档案法普及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宣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帮助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强化档案意识,掌握档案法律知识。广大档案工作者要做到多学一点,深学一层,把掌握和运用档案法作为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的必备素质和能力。与此同时,要充分发动报刊、杂志和新媒体平台的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解读,使人民群众了解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知悉档案法、遵守档案法、运用档案法的良好氛围。

    加快配套法规制度立改废工作。新修订的档案法确定了今后档案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则,具体的制度措施还需要通过实施条例和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加以细化。要按照党管档案工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推进档案法规制度建设,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档案法规体系。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着力推进现行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梳理和立改废工作,确保与新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相互衔接协调。

    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的监督检查专章,对监督检查的内容事项、手段方法和违法行为线索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档案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着力建立起运行高效、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执法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

    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新修订档案法的契机,勇于担当,不懈奋斗,努力开创新时代档案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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